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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該公司申請,福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,該公司提出:本案適用《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》,且該公司存在主動整改的情節,經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審查,在現場檢查前,該公司就已著手整改。根據新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:“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:(一)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;”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從輕處罰,處以人民幣10萬元整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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